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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081侯继敏诉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继敏,周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81号原告侯继敏,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教师。被告周立伟,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原告侯继敏诉被告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振军独任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未找到被告。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向原告调查,原告表示已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提供不出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继敏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给原告侯继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