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泽华与顾根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华,顾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顾根文,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泽华与被执行人顾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根文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57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