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异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道桥工程公司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异190号案外人:李云美,女,1958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案外人:胡博,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退赔权利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马健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贵川,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曾任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道桥工程公司大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副总指挥,因犯贪污罪尚在服刑中。本院在执行胡贵川犯贪污罪一案[执行依据:(2015)一中刑初字第1829号刑事判决书、(2016)京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16)京01执416号]过程中,案外人李云美、胡博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云美、胡博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李云美、胡博撤回所提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美、胡博撤回所提案外人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慧若书 记 员 王新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