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7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加江与徐雄峰、赵玲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江,徐雄峰,赵玲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7621号原告朱加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长林,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雄峰,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赵玲萍,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江诉被告徐雄峰、赵玲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加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加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加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加江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