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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随山与被执行人张三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随山,张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祁随山,男,汉族,1956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三军,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随山与被执行人张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随山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归还为由,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81执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