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贾俊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俊涛,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龙山雅居。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俊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贾俊涛驾驶陕CW92**号正三轮摩托车到宝鸡市渭滨区宏骏物流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材料站)门前,趁院内无人之际,盗窃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存放院内的焊机一台、循环水泵二台、氧气瓶一个、乙炔瓶一个。后将所盗物品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宝鸡市渭滨区东二路丰茂物资公司收购站经营者米某某。经鉴定,本案被盗的物品价格合计4700元。破案后,赃物已经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贾俊涛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俊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查获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米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俊涛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俊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俊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俊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睿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