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983号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生态园15幢1单元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858130690。法定代表人:邹修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577920。被告:张俊,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