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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杨杨与丁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杨,丁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48号原告:刘杨杨,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开发区。被告:丁巧红,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刘杨杨与丁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杨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杨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杨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