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闫占锋与何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占锋,何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1640号原告:闫占锋,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何继伟,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闫占锋诉被告何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占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占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继伟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4号,被告何继伟因经济紧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闫占峰借款人民币12000元,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便以现金的形式借给被告12000元,到还款日期,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拒还款,并于2016年2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但直到今日被告何继伟仍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告何继伟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何继伟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闫占峰借款12000元,原告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何继伟向原告闫占峰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属民间借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闫占峰已向被告何继伟提供了借款本金,被告何继伟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闫占锋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何继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