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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与田爱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田爱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777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洋口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3513985B。负责人:徐颖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良,男,系该行职员。被告:田爱兵,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与被告田爱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飒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