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侯云霞、侯军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云霞,侯军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云霞,男,1958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军霞,又名侯军,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蕾蕾(与侯军霞为父子关系),住河南省汝阳县。上诉人侯云霞因与被上诉人侯军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侯云霞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并发还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且认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一审认定侯云霞和侯军霞系兄弟关系,均居住在汝阳县××城东社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母亲于2014年11月去世,1996年城东社区在向居民分包土地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母亲应分得0.8亩土地,在城东社区登记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母亲向本组组长说明情况后,将其中的0.4亩土地直接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事实上上诉人的户籍在汝阳县××城东社区,被上诉人的户籍不在城东社区,被上诉人的户籍系非农业户籍。上诉人1996年土地分包过程中,上诉人的母亲也根本没有到组长处要求将其应分得土地的0.4亩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上诉人的母亲根本不知道土地需要登记这个程序。且一审对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母亲到组长处要求将其应分得土地的0.4亩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故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所谓的登记:是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与被上诉人有亲属关系出具的证明,且该证明相关人员没有签名,故被上诉人所提交证据不应采信。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母亲生前与上诉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且均系农村户口,1996年土地承包时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母亲仍在同一户口本上,分地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故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母亲所分的土地是一块。土地承包后上诉人一直经营涉案土地至今,且土地承包后上诉人一直缴纳相关费用,这在一审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该事实。上诉人母亲去世后其所得土地应该由同一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及上诉人母亲所得土地应该由上诉人继续经营。侯军霞答辩称,在我奶奶生前,已经去和组长说过了,把她名下的0.8亩的承包地分开,将其中的0.4亩直接登记在侯军霞的名下,但是侯军霞没有和组长见过面。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侯云霞与被告侯军霞系亲兄弟,均居住在汝阳县××城东社区。原、被告母亲于2014年11月去世,1996年城东社区在向居民分包土地过程中,原、被告的母亲应分得0.8亩土地,在城东社区登记过程中,原、被告母亲向本组组长说明情况后,将其中的0.4亩土地直接登记在被告侯军霞名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母亲在生前作为该土地承包人,对其应分得的0.8亩承包土地自主让被告侯军霞承包耕种0.4亩,并由发包方直接登记在被告侯军霞名下。原告侯云霞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0.4亩土地系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本院无法认定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侯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人必须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对农村土地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实际取得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先行处理,原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侯云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