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福海与杜春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福海,杜春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雷福海被执行人杜春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福海与被执行人杜春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杜春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春霖给付申请执行人雷福海案件款157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协商由被执行人杜春霖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雷福海案件款80000元,下余7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00元申请执行人雷福海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杜春霖已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