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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辖终448、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肖学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肖学兵,赖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48、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赖华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学兵,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李良、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赖华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学兵及原审被告赖华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52029××××.0、ZL20153008××××.1、)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984、2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中,肖学兵是以侵害专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本两案的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华鸿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华鸿达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华鸿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2014年11月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两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显然与前述规定不符,应依法裁定将本两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另,原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在北大法宝等法律检索网站并未查到,且该院在裁定书附页中也并未将该具体规定附上以释明。被上诉人肖学兵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华鸿达公司、赖华亮作为本两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两案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华鸿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鸿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