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青、沈上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沈上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刘青,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沈上广,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与被执行人沈上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惠彬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