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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史国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珍,梁燕妮,苏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国珍,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李排房行政村大姚庄206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6809071231.被执行人梁燕妮,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9日,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东路北一巷8号院2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41270119740910058X。被执行人苏保平,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114号附4号,身份证号码:4127011963060910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国珍与被执行人梁燕妮、苏保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史国珍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周执字第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淮滨审判员  汤 波审判员  李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跃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