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史国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珍,梁燕妮,苏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国珍,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李排房行政村大姚庄206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6809071231.被执行人梁燕妮,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9日,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东路北一巷8号院2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41270119740910058X。被执行人苏保平,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114号附4号,身份证号码:4127011963060910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国珍与被执行人梁燕妮、苏保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史国珍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周执字第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淮滨审判员 汤 波审判员 李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跃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