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吉木乃县吉百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木乃县新吉百汇大酒店、高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乃县吉百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新吉百汇大酒店,高成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6民初297号原告:吉木乃县吉百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友谊街以北吉百汇国际商贸城*楼。负责人:程江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木乃县新吉百汇大酒店。经营场所:吉木乃县友谊路吉百汇商贸*号。经营者:高成刚,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被告:高成刚,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原告吉木乃县吉百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木乃县新吉百汇大酒店、高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吉木乃县吉百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乃县吉百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计2906元,由原告吉木乃县吉百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育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丽哈什·木尔扎别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