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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为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648号之一原告: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住所地: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负责人:宁宝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京,该公司职员。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郭宏伟,公司董事长。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法定代表人:葛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为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03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