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某1与宁某2、宁某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1,宁某2,宁某3,李某,宁某4,宁某5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778号之二原告:宁某1,男,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保,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乐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某2,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温县。被告:宁某3,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温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温县。被告:宁某4,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温县。被告:宁某5,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温县。原告宁某1与被告宁某3、宁某2、李某、宁某4、宁某5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宁某1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宁某1负担。审判员 夏宁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艺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