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晓磐和邹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淑华,佘晓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邹淑华,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冠区。被执行人:佘晓磐,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室鹤城区。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淑华、佘晓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予以立案。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