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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晓磐和邹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淑华,佘晓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邹淑华,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冠区。被执行人:佘晓磐,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室鹤城区。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淑华、佘晓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予以立案。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