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冀大鹏与王兆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大鹏,王兆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872号原告:冀大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凯,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生,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兆熙。原告冀大鹏与被告王兆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大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秉瑞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