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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冀大鹏与王兆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大鹏,王兆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872号原告:冀大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凯,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生,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兆熙。原告冀大鹏与被告王兆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大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秉瑞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