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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红娟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娟,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娟等五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7-11号首层45-50号,组织机构代码72436850-5。法定代表人张粤华。关于吴红娟等五人申请执行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8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向吴红娟等五人支付工人工资200526.37元及经济补偿金等。因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红娟等五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黄小茁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