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陈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3279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陈某某愿意主动向原告石某某履行义务并已经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光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