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祝国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2546号被执行人:祝国荣,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祝国荣在(2017)浙0523执254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施 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