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乔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071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王某,女,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乔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袁新增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