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常东波挪用公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东波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99号罪犯常东波,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洛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常东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0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罪犯常东波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3年08月1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常东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11年1月12日在担任铁路局龙门车务段嘉峰车站财物员期间,在银行工作人员卫某的协助下,挪用公款194万元。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证明涉案款项已追缴,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常东波的行为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罪犯常东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常东波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常东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东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杨晓平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