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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尧新与俞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尧新,俞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565号原告:周尧新,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俞志燕,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尧新与被告俞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