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树清与孟令成、张宏燕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265号原告:赵树清,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孟令成,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宏燕,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赵树清与被告孟令成、张宏燕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树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树清负担。审 判 长  张 月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