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树清与孟令成、张宏燕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265号原告:赵树清,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孟令成,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宏燕,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赵树清与被告孟令成、张宏燕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树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树清负担。审 判 长 张 月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