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建杰云翟景峰、吴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37号翟景峰、吴艳红:你们与张建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翟景峰、吴艳红归还支付申请人张建杰借款4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计息),并互负连带责任。(2)执行费6162元,案件受理费7450元。(3)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执行员 段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怡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