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与合肥麦德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合肥麦德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机构代码75852527-3,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塘杨路文化广电大厦。法定代表人:殷传才,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合肥麦德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52135145,住所地肥东县桥头集镇山王社区。法定代表人:赵雪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合肥麦德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环罚[2016]3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东环罚[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从事实木家具生产,实木家具生产项目已于2016年取得环评批文,批文上规定实木家具生产项目木料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手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调漆、晾干工序均设置在喷漆房内,喷漆房废气经引风机引入过滤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由20米高的排气筒排除,现场发现项目排放的粉尘、喷漆废气未能有效收集,且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三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1.责令停产;2.处以肆万元罚款。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全部证据材料。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东环罚字[2016]3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申请人[2016]3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东环罚[2016]3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荣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人民陪审员 韦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