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化工仓库与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桥镇企业联合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化工仓库,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桥镇企业联合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797号原告:天津市塘沽化工仓库,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桥乡五十间房村。法定代表人:袁守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生,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天津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桥镇企业联合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陈圈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陈圈村。负责人:李征,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山道2区2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塘沽化工仓库与被告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桥镇企业联合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化工仓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3523.6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 判 长 吕东辉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巩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