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茹心亮与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心亮,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7180号原告:茹心亮,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0226826.被告:冯新,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茹心亮诉被告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心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茹心亮诉称,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60000元整,并自起诉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承建亳州市南部新区拆迁安置小区C区建设工程,被告冯新是该公司项目负责人。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将其公司承建的该工程中的38#、45#、51#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间原告借款多次,至2014年11月12日,经结算,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660000元,被告承诺之后分三批归还借款,但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具状起诉,望文持诉请。冯新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茹心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茹心亮所举证据1、2、3、4,本院认证如下: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茹心亮的主张,符合证据规则的特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查明的事实为:冯新因在亳州做生意需要于2014年11月12日前从茹心亮处多次累积借款,经结算为66万元(现金交付660000元,冯新书写了借条),冯新并书面协商同意于2014年11月25日归还贰拾万元整、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贰拾万元整、于2015年1月31日归还所有借款。本院认为:茹心亮与冯新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各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借据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偿还,该笔借款经茹心亮起诉催收,债务人冯新至今仍未偿还,有违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故对茹心亮要求冯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茹心亮要求冯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冯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的合理请求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冯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茹心亮偿还借款660000元。二、驳回茹心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冯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王晓宇人民陪审员 邢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旭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法官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为数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谯城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名称如下:账户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4×××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华佗支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账号:13×××48账户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