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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兰举与李春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兰举,李春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715号原告丁兰举,男,1974年生。被告李春年,男,1963年生。原告丁兰举与被告李春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李春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兰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丁兰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康素敏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