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兰举与李春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兰举,李春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715号原告丁兰举,男,1974年生。被告李春年,男,1963年生。原告丁兰举与被告李春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李春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兰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丁兰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康素敏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