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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与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刘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87号原告: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219号。法定代表人:张美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鹏,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红,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