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新蔡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杜军伟、王凤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蔡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杜军伟,王凤新,王风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149号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联社,地址:新蔡县古吕镇北湖路中段。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法定代表人王盘林,该作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辉,该信用社职工。被告杜军伟,男,1986年2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王凤新,男,1964年3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王风坤,女,1956年7月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告杜军伟、王凤新、王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99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被告杜军伟以养猪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99000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蔡县农村信用合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木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