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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铁艳与王雅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艳,王雅茹,曲广君,九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350号原告王铁艳,女,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雅茹,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曲广君,男,汉族。被告九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铁艳与被告王雅茹、曲广君、九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