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道滘金盈米制品厂与陈桂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道滘金盈米制品厂,陈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道滘金盈米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鱼沙工业区(塘灯反)。法定代表人:黄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振中,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桂良,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东莞市道滘金盈米制品厂与陈桂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67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陈桂良向东莞市道滘金盈米制品厂偿还借款本金103800元、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376元;因陈桂良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东莞市道滘金盈米制品厂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9912.80元,执行费为154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7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