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民初2062号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法定代表人:刘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锦施,女,住广州市增城区,系该公司文员。被告:何漫,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锦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所借本金15000元,以及自借款逾期日(2017年3月20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之间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二、请求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诉讼费用和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3日被告经居间服务与债权人王晓霞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5000元(以账户62×××96转出),分30周还清,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每周一还款,并约定了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和逾期还借款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和罚金,被告借款后,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经催告仍未还款,2017年3月19日债权人王晓霞将该债权转让与原告,原告接受该债权并希望通过诉讼向被告讨要欠款,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何漫未作答辩,也未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在庭审中,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身份证、银行卡、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被告何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王晓霞作为出资人,将资金存放在易巴巴网上平台,其通过平台向被告何漫出借15000元,并于2017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编号:NO07590000998),其主要内容:“(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3月13日在茂名市摩根时代签署。甲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何漫。有效身份证号:。乙方出借人:王晓霞。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借款信息如下:借款本金数额: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借款期限:30期,每周一还款,2017年3月20日。乙方专用账户:户名郑清波62×××96,建行瑞安隆山支行。……第五条本息还方式1)甲方必须约定还款日之前偿还乙方的本金和利息。2)……甲方未将款还入乙方专用账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规定1)……2、违约金:如未按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每日收借款总额1%的罚金,每天单独计算。……甲方签字:何漫。日期:2017.3.13。乙方签字:王晓霞。日期:2017.3.13。”2017年3月19日王晓霞、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漫三方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王晓霞。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何漫。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转让标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2017年3月19日拖欠甲方本金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现甲方将其全部债权(包括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第4条本债权转让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丙方确认已经收到该债券转让通知(本协议)并同意该债权的转让。甲方:王晓霞。联系电话:136××××5239。乙方: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668-27****。丙方:何漫。联系电话:135××××8497。签订时间:2017年3月19日。”债权人王晓霞将该债权转让与原告后,被告再没有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双方致成纠纷,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依法清偿。被告何漫通过易巴巴网上平台向王晓霞借款15000元,有借款合同、网络转款明细印证,事实清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后债权人王晓霞、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何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通知到被告何漫,该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何漫偿还借款15000元,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借款协议》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金每日收借款总额1%的罚金,每天单独计算”的条款约定了逾期违约金,但其自愿调整违约金计付方式为自借款逾期日(2017年3月20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之间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借款的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借款逾期日(2017年3月20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之间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亦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何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