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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德章、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杉山破碎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章,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杉山破碎场,吴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郑德章,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人:毛福清,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杉山破碎场,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杉上冚,组织机构代码:L52091090。被执行人:吴记霞,男,1963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关于郑德章申请执行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衫山破碎场、吴记霞工伤补偿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城劳人仲案字[2016]3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内容确定:一、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衫山破碎场、吴记霞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德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500元;二、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衫山破碎场、吴记霞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德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000;三、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衫山破碎场、吴记霞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德章伤残津贴405000;四、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衫山破碎场、吴记霞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德章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因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衫山破碎场、吴记霞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德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银行等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杰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