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欧雅光电工艺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欧雅光电工艺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欧雅光电工艺制品厂,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商贸街**号。负责人章丽君。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6]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8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10月,建德市欧雅光电工艺制品厂投资人章丽君经合法批准取得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19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文号为:建政工出(2009)36号,用途为工业。该厂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实际建造过程中,超批准面积占地40平方米,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11平方米、建筑面积11平方米及36.5米围墙。所占土地均为住宅用地,位于城镇用地范围内,符合杨村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欧雅光电工艺制品厂投资人章丽君退还非法占用的4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11平方米建筑物及36.5米围墙;并处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22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7]第4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所有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欧雅光电工艺制品厂退还非法占用的40平方米土地、没收违法建造的11平方米建筑物及36.5米围墙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杨村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