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余玉荣、李宝金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荣,李宝金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173号申请人:余玉荣,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李宝金,男,1962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为贵溪市。原告余玉荣与被告李宝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余玉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宝金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余玉荣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204011900356729392)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宝金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限期为一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宝金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永良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