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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379号原告:张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艳。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隽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简之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