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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赢磊与贵州省弘安皓远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赢磊,贵州省弘安皓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赢磊,男,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执行人贵州省弘安皓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宝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了赢磊申请执行贵州省弘安皓远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弘安皓远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赢磊工资人民币15823.66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4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弘安皓远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有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 守 泽审判员 陈 体 福审判员 方 世 康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