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4043号原告:张涛,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辉,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涛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的诉讼代理人赵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12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10日内还款,并出具借条一张。现还款期限早已经超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刘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刘辉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张涛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10日,当日刘辉向张涛出具借条一张。现因刘辉逾期未偿还此笔借款,张涛随即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务应当清偿。刘辉向张涛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张涛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涛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