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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朝伟与孙玉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伟,孙玉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民初1802号原告:王朝伟,男,生于1977年10月29日,汉族,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原告妻子),女,生于1981年10月3日,汉族,住西峡县,特别授权。被告:孙玉雷,男,生于1987年10月17日,汉族,住西峡县。原告王朝伟与被告孙玉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玉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朝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玉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999.73元。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36702.4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天×30天=1350元;3.营养费10元/天×45天=450元;4.误工费96元/天×45天=4320元;5.护理费96元/天×45天=4320元,以上共计47142.48元,因封广科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原告损失应由封广科比照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孙玉雷和封广科按主次责任比例赔偿。现封广科已赔偿原告9800元,对于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及超出交强险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责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孙玉雷在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951.7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王朝伟乘坐被告孙玉雷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西峡县村村通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五里桥镇××西头加油站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封广科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西峡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玉雷负事故主要责任,封广科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朝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豫西协和医院进行治疗。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孙玉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8日13时45分左右,被告孙玉雷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乘坐人:王朝伟)沿西峡县村村通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五里桥镇××西头加油站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封广科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0日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西公交认字[2016]第1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玉雷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封广科饮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牌照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朝伟无责任。事发当日,原告被送往豫西协和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2月12日出院,住院45天,支付住院医疗费35610.59元和门诊医疗费727.24元,在西峡县人民医院支出门诊医疗费364.65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封广科赔偿原告9800元,其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玉雷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封广科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朝伟无责任,对此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玉雷驾驶的摩托车属机动车并负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封广科和被告孙玉雷双方的责任比例为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封广科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封广科比照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对原告所诉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3670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误工费4320元、护理费4320元,为实际支出以及给原告造成的必然损失,有相应证据证明,计算标准和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营养费,原告伤情未达到伤残级别,诉请营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经本院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3670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误工费4320元、护理费4320元,以上共计46692.48元。依法应由封广科比照交强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为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和误工费4320元、护理费4320元,共计18640元。但封广科在本次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原告9800元,对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和超出部分应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要求封广科赔偿,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损失中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8052.48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超出部分28052.48元应由被告孙玉雷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9636.74元。被告孙玉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朝伟19636.74元。二、驳回原告王朝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4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300元,剩余的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孙玉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飞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