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京0113民督29号申请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静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贾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了《乐视手机客户广告服务基础合同》,该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广告媒介策略服务,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委托费用总额人民币120万元。被申请人需按季度支付,每个季度应付人民币30万元整。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提供服务,而被申请人却怠于履行义务,截至本申请书出具之前,被申请人拖欠委托费用总额人民币120万元,被申请人已经出具对账单书面确认了上述事实和债务额。上述事实有《广告服务合同》、对账单、请款单、发票等佐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清偿上述债务。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债务12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一百二十万元。申请费五千二百元,由被申请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