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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菊会、付素琴、付亚宁、付兵强与朱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会,付素琴,付亚宁,付兵强,朱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张菊会,女。申请执行人付素琴,女。申请执行人付亚宁,女。申请执行人付兵强,男。被执行人朱佳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会、付素琴、付亚宁、付兵强与被执行人朱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款95784.75元,诉讼费1281元。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佳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朱佳佳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经司法救助程序,救助申请执行人张菊会等案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菊会等也已经领取案款15000元,下余案款80784.75元,待被执行人朱佳佳有经济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67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