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邹海峰、陈新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海峰,陈新法,陈鲁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邹海峰,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新法,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鲁先,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邹海峰与被执行人陈新法、陈鲁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8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鲁先采取了拘留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