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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钟祖伯与资中孟圆新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祖伯,资中孟圆新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钟祖伯,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资中孟圆新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孟塘镇龙洞村3社。法定代表人:张怀铭,总经理。原告钟祖伯与被告资中孟圆新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祖伯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资中孟圆新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查封了张怀铭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川KXXX**),因该车辆本院未予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