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仁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204号被拘留人陈仁镯,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刘苏跃与被执行人陈仁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陈仁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仁镯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