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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仁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204号被拘留人陈仁镯,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刘苏跃与被执行人陈仁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陈仁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仁镯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