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仟孙、刘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仟孙,刘菊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814号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城金川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武平,该公司七琴支行行长。被告:杨仟孙,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干县人,农民,家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刘菊莲,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新干县人,农民,家住江西省新干县。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仟孙、刘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仟孙、刘菊莲在开庭前偿还部分借款本息2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承诺尽快归还,取得了原告方的谅解,现原告方表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喻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慧昕 来自